近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信部电[2001]429号文
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进行了局部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 基础电信业务
(一)国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1、国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2、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通信业务
1、模拟移动通信业务;(1)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2)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3) 模拟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3、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1) TDMA(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2)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4、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三) 卫星通信业务;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2、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3、卫星固定通信业务;4、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四) 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 1、 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2、 其他数据网传送业务;(1)X.25数据传送业务;(2)DDN数据传送业务;(3)ATM数据传送业务;(4)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3、 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4、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五) 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1、带宽、光通信波长的出租、出售业务;2电缆、光纤、光缆的出租、出售业务;3、 通信管孔的出租、出售业务;
(六) 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1、网络接入业务;(1)有线接入;(2)无线接入;2、网络托管业务;
(七)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1、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1)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2)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2、 国际电信业务;(1) 国际长途电话业务;(2)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3) 国际图像通信业务;
(八) 无线寻呼业务;1、单向无线寻呼业务;2、双向无线寻呼业务;
(九) 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二)项业务中的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和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第(三)项业务中的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以及第(八)项无线寻呼业务和第(九)项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 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1、 电话信息服务业务;2、 呼叫中心服务业务; 3、 语音信箱业务; 4、 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
(二)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
(三) 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
(四) 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1、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2、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3、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4、 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5、 因特网会议电视、图像服务业务;6、 因特网呼叫中心业务;7、 其他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五) 其它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1、 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2、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3、 语音信箱业务;4、 电子邮件业务;5、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6、 虚拟专用网业务。
注:《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