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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就宽带驻地网运营发表通告

         信息产业部决定在全国十三个城市(包括广州、深圳)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以下简称"驻地网")运营市场的开放试点。驻地网业务属基础电信业务,今后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驻地网的建设和运营。现将我省驻地网运营试点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广东省内已建或在建驻地网的单位,于2001年7月20日前,将本单位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报告我局(报告的要求见附录)。逾期未报的,在正式办理相关许可证时将不予 受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省广州、深圳以外城市已建或在建宽带驻地网的单位(不包括中国电信、联通、移动、网通、吉通及卫星公司在我省的分支机构)一律停止建设和运营。

  三、试点期间,要求在广州或深圳建设和经营驻地网的单位,必须按《广东省宽带用户驻地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可上我局网站[www.gdca.gov.cn]查询),取得广东省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方可从事驻地网的建设和运营。电信网络运营商不得将未获得经营许可的驻地网接入相应骨干网络。

  附录:要求申报的材料:公司的营业执照或预登记证明;公司隶属关系、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情况;本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驻地网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指标;驻地网设计、施工单位名称;已开通驻地网的用户数及收费标准;与本驻地网连接的骨干网的企业名称。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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