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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颁布《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对IC卡的应用和收费管理做出规定。
  近年来,IC卡得到广泛的应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行业凭借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推行和销售IC卡并收费;有的单位通过推行IC卡变相提高价格;有的行政机关一边发放有关证照,一边推行等效的IC卡,进行重复收费;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盲目发卡现象比较普遍,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新颁布的《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国IC卡生产、应用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制订全国IC卡应用的总体规划,指导各部门、各地区的IC卡生产和应用。IC卡的推广应用实行分行业分级管理。各部门、各地区要服从金卡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根据全国IC卡应用的总体规划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IC卡应用规划,并报金卡领导小组备案。未列入应用规划的IC卡,不得发行。

  对IC卡收费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而推广使用IC卡,需要收费的,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提供非经营性服务,推广使用IC卡,收费管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IC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卡的工本费核定。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 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对IC卡应用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发放证照时,发行等效IC卡重复收费;不得通过推行IC卡变相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IC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中国通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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