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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用户中继线:
(1) 模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中继线统一调整为100元。
(2) 用于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中继线由9000元降到3000元,用于互联网服务的由4500元降到2000元。
说明:
1、 市话专线仍按现行市内电话初装费标准收取初装费和工料费。用户在营业区内,对进入公众数据网(除DDN专线外)的专线(不论占用几段市、农话线路)及用户环路,均按一段普通专线的初装费、工料费、月租费标准计收。
2、 数字数据电路(DDN)不允许收取初装费或开户费(含市话),安装调测费(含工料费)按1000元/端口收取。
3、 对市(农)话用户或话音专线改为9.6KBPS,DDN专线的用户,其DDN专线的安装调测费减半收取,月租费第一年减半收取。
4、 用户租用出租电路时,月租费按两用户端口之间或用户端到局方接点端之间最长距离的资费等级收取,不再加收其他段的任何费用(包括市话段的任何费用),当是DDN电路时,其一端用户的安装调测费只按一个端口收取。本地网内跨市县出租电路资费按本地网营业区间资费收取。
5、 用户租用表一中所列速率以外的国内出租电路,资费均按邻近两速率电路资费的平均数计算收费。DDN资费中9.6KBPS以下速率的按9.6KBPS执行。
6、 用户长期定时或临时(不足一个月),租用国内出租电路(话音、DDN)
① 长期定时租用,以小时为单位起算,时间尾数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每天的租费按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计收,每小时按每天租费的三分之一的计收。另每次加收电路连接费;DDN电路100元;话音电路50元。
② 临时租用(不足一个月的),以天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每天租费按月租费的10%计算。租用超过10天,其租费按一个月的月租费计收。
7、 用户租用国内话音(音频)电路不分传输方式(卫星电路除外),均按同一资费标准执行。
8、 国内DDN的广播功能收费标准:
不论是广播源用户,还是信息接收用户,月租费均按DDN月租费的50%收取。
9、 国内DDN的轮询业务收费标准:
月租费按DDN月租费标准收取。
10、 用户在租用的点对点DDN专线上加装分路设备时,每增加一户,按租用DDN专线月租费的10%加收分路费。
11、 凡通过DDN专线接入分组交换网或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连网(CHINANET)等公众数据网的用户,每一端DDN专线月租费按其月租费的50%收取。
12、 用户租用调制解调器和DTU的资费标准(元/月):

13、 用户要求对所租用数据专线改速率、改通达地点、增删PVC等业务,按每项每次50元收取手续费;对用户要求拆机等业务,按每次100元收取手续费;对用户要求更改用户资料、改收费方式等业务,按每项每次10元收取手续费。
对于电话拨号上网用户要求更改用户资料、暂停、改收费方式等业务,按每项每次5元收取手续费。
注:粤价[1998]96号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粤价[1999]42号 从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粤价[1999]290号 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粤通管[2001]25号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说明:
1. 租用电路的一端可以接入公众网,与本地指定的用户间接进行通信。接入公众电话网的电路,只能用于传递声音。对于接入公众网的电路,电信部门收取相当电路月租费10%的附加费。
2. 用户租用的国际电路,系指从国际电路终端局至国外的半条电路,从国际电路终端局到用户所在地的市内中继线和国内长途电路,应由用户另行租用,并按国内电路计费办法和资费标准付费。
3. 对经特许联合租用电路(含模拟、数字电路)的用户,从第二个用户起,每增加一个用户增收国际段电路租费的30%。计算公式为P'=P0(1+N*30%)/(N+1)(其中P0表示国际段电路月租费;N表示新增用户数,且1≤N<4;P'表示每一用户应交的合租国际电路月租费)。当新增用户达到或超过四个以后,不论合租用户多少,每一用户均按P'=P0*44%的标准交纳合租电路月租费(按N=4计算。
4. 用户自建专用国际线路,必须向电信部门交纳专线经营费和手续费:
(1) 凡通过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或地区卫星组织的通信卫星建立专用电路的,由邮电部电信总局代表中国向这些卫星通信机构办理入网申请、入网测试、申请空间段并代用户支付空间段费用。用户必须支付入网手续费、空间段信道费和专线经营费、入网手续费每个站3750元人民币,其专线经营费为空间段信道费的30%。
(2) 经其他途径如地面线路、海事通信卫星系统等建立的专用线路,电信部门只收取专线经营费,其标准为同等国际专线租费的20%。
5. 长期租用电路的计费
(1) 电报型电路的租费,以50波特电路的租费作为计费基础:
① 50波特电报电路的月租费标准:按世界各区域确定,具体标准见上表。
② 75波特电报电路月租费:在50波特报路月租费的基础上加收10%。
③ 100波特电报电路月租费:在50波特报路月租费基础上加收20%。
④ 200波特电报电路月租费:在50波特报路月租费基础上加收60%。
(2) 电话型电路的租费,以普通电话电路CCITT M1040的月租费作为计费的基础:
① 普通电话电路的月租费标准:按世界各区域确定,具体标准见上表。
② 特殊质量的电话型电路(符合CCITT M-1020建议技术标准):在普通电话电路月租费基础上加收2%的附加费。
③ 租用普通电话电路分割报路(指由电信部门提供载报或S+D*设备)的电路月租费:在普通电话电路月租费基础上加收5%的复用附加费。用户用自备的设备分割报路,电信部门对分割后的电路不另收费,也不收复用附加费。
(3) 宽带业务电路的月租
①Ⅱ型节目传送电路的月租费:按普通电话电路月租费的200%收取。
②Ⅲ型节目传送电路的月租费:按普通电话电路月租费的300%收取。
③立体声节目传送电路的月租费:按普通电话电路月租费的500%收取。
(4) 长期租用不足1个月的部分,每天按月租费的1/30收取,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长期定时租用,每天收月租费的1/30,每小时按每天月租费的1/5计算费用,另每次加收电路连接费150元。
6. 临时租用电路的计费方法:
临时租用的电路,其租费以长期租用电路的月租费为计算标准:
第一天和第二天,每天收取月租费的10%;
第三天和第十天,每天收取月租费的5%;
第十一天和第二十天,每天收取月租费的4%;
超过20天以上的临时租用,按长期租用月租费收取。
临时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定时租用,每小时收取临时租用每天相应标准的1/5,每次加收180元的电路连接费。
7. 经我国接转的各种租用电路的收费标准,按我国对两端电路月租费(包括各种附加费)之和的70%收取。如果租用的电路是用于两个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作公众业务,其电路的收费标准,按我国对两端电路月租费(包括各种附加费)之和的60%收取,并采用远端付费的原则,分别向两端主管部门结算。
8. 一个用户到同一地点租用多条电报型电路,收费标准予以优惠;第一条电路收全费,第二条电路减价20%,第三条电路减价30%,第四条电路以上,每条电路减价40%。租用多条话路不予优惠。
9. 对长期租用话音电路、宽带电路和高速数字电路的用户收费标准予以优惠,享受优惠的用户必须与电信部门签订合同,5年期合同优惠3%,10年期合同优惠5%,15年期优惠10%。在合同期内用户中止租用国际电路,必须照常支付电路租费;直到合同期满。
10. 电路中断应由用户向电信部门申告,如系电信部门知道的设备故障造成的中断,不需要用户申请,故障时间则作为补偿时间。洲际、洲内电路连续中断时间分别达到120分钟和180分钟以上的,电信部门予以补偿,少于上述时间的不予补偿。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每月按30天计算,每天的补偿额为月租费的1/30,每小时的补偿额为每天租费的1/24。临时租用电路的中断补偿,每天按临时租用电路相应的计费标准补偿,每小时的补偿额为当天租费的1/24。
11. (1)LDR月租费按一个中继段计算。
(2)LDR租用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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